第三十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將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填寫《六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履歷手冊》、《施工現場使用管理記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及安全責任書;
(二)經審批的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合格證;
(七)向使用(承租)單位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七章 使用與維修保養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設備購置、租賃、安裝、使用、維修保養、安全等方面進行全面管理,配備機械、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到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建設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標牌,并將此牌懸掛在設備明顯處。
第四十一條 使用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提交資料。登記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登記資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要求的核發使用登記牌。
第四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承租)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用的設備,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 多塔作業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編制專項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承租)單位統一制訂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報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部門。
第四十四條 起重司機、指揮和電工等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搭設附著安裝人員操作平臺的架子工應當持證上崗,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使用、租賃單位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處理,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嚴禁施工升降機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的防墜安全器;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嚴禁在施工升降機運行中保養維修作業。施工升降機應每3個月做一次墜落試驗,并形成記錄。
第四十五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承租)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住建部《建筑機械、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全技術規程》及相關專業標準。
第四十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承租)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檢查、驗收和記錄: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施工升降機每月至少兩次,其他起重機械每月至少一次;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四)每次升降(頂升)后應組織相關單位驗收,并作記錄。
(五)建立起重機械使用運轉記錄臺帳。
第四十七條 出租單位、自購自用單位等產權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維修、保養制度。建筑起重機械在轉場安裝前,產權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常規性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并在安裝告知時提供記錄。在使用時發生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排除與維修。長時間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在對各部位做好潤滑、防腐、防雨處理后停放好后,每6個月進行一次檢查保養。
第四十八條 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或連續使用超過一年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經有資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塔式起重機使用累計運行時間滿15000小時(約3年)必須進行大(中)修,進廠大修的,出廠時應附有檢驗合格證;大(中)修應記入設備履歷手冊。
第五十條 維修保養單位(含外地進入本市的企業)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維修保養業務必須納入經營范圍,并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基本條件,方可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活動,對所維修保養的機械設備要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八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一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 凡進入本市施工現場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的單位,符合檢驗檢測資質條件的應到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接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的監督管理。
外省、市檢驗檢測單位在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每年一次,在備案登記期滿前1個月申請。未取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登記備案證明的單位不得進入我市轄區范圍內建筑市場進行起重設備檢測工作。
第五十三條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提交資料如下(原件提供備查,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存檔):
(一)檢驗檢測機構的營業執照、企業(事業)單位編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人員名單及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制度、內容和方法;
(五)各類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格式;
(六)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用儀器、設備清單;
(七)檢驗檢測、審核、批準程序等。
檢驗檢測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固定的營業場所并提供證明材料;
(二)企業在本地固定的試驗人員不少于3人、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
(三)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人員必須是在本企業注冊,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購買了國家規定的保險金,辦理了人員登記;
(四)必備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用儀器、設備;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資料。
第五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單位接到檢驗檢測任務單后,應將檢驗檢測日程報送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部門,按時派員到被檢工地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得無故拖延出具檢測報告時間,或用臨時簡易報告取代正式檢測報告。
第五十五條 檢測人員應當對檢測記錄、檢測報告、檢測結果負責;審核人員對檢測結論負責;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簽發。
嚴禁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對未經檢驗檢測的起重機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總承包、安裝、使用、租賃、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全過程旁站監督,核對檢測機構、人員證件,并做記錄。
第五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對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應當場開具《整改通知書》通知報檢單位;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應當及時告知設備租賃(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同時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五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應當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整機檢驗檢測至少2年進行一次,安全裝置檢驗檢測至少1年進行一次。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設備使用前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一)首次啟用的;
(二)經大修、改造的;
(三)超過檢驗周期的;
(四)發生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的;
(五)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有其他要求的。
檢測機構應做好檢測記錄,并對安裝單位的一次檢測安裝合格率進行統計,每月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匯總后報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
第五十九條 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強對取得資質核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對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市和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使用(承租)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執行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的情況,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細則的行為,發現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對違反本細則規定購置、安裝、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責令將其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六十一條 市和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維保、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對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檢查技術要點》組織經常性的和定期的專項檢查;對毗鄰學校、幼兒園、商場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維保、使用單位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一年內累積3次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限制建筑市場準入。
第六十三條 對建設、施工、監理、監督、租賃、安裝、使用、檢驗檢測等單位和個人,發生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建筑起重機械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產品、人員備案登記,市建筑安全協會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行業確認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辦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由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1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