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
JG/T 100—99
(原標準編號 ZBJ 80012—89)
--------------------------------------------------------------------------------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工作人員及其在作業中的指揮、使用、操作、拆裝和維修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式、輪胎式、履帶式、附著式、爬升式和固定式起重機。
2 引用標準
GB 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 5031 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規范和方法
GB 530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3811 起重機設計規范
GB 6720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GB 597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 J232 電氣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起重機的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信號工)及指揮信號
嚴禁起重機司機(以下簡稱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酒后作業。
3.1 起重機司機
3.1.1 司機應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1.2 每年須對司機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患有色盲、矯正視力低于1.0、聽覺障礙、心臟病、貧血、美尼爾癥、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斷指等妨礙起重作業的其它疾病者,不能做司機工作。
3.1.3 司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培訓,也可以由專業(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個部分。
3.1.3.1 基礎理論知識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50個課時(5個月)。
培訓的科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a.機械基礎知識及簡單的機械制圖知識;
b.起重機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c.原動機及電氣知識;
d.操作和使用起重機所必需的力學知識;
e.液壓傳動的基本知識;
f.物體重量目測;
g.吊具、索具的種類、選擇、使用方法、報廢標準及吊重的捆扎方法;
h.指揮信號;
i.有關登高作業、電氣安全、消防及有關的一般救護知識;
j.有關法規、法令、標準、規定等。
3.1.3.2實習操作的時間不得少于150個課時(1個月)。
實習操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a.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操作安裝、拆除、頂升、爬升、附著及錨固;
b.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一般電氣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c.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機械傳動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d.一般的日常維修技術。
3.1.4 對司機培訓期滿后,省、市勞動部門應按GB 6720中2.2和2.3條的規定考核和發證。
3.1.5 除主管部門安排的實習學員外,嚴禁沒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操作起重機。
注:實習學員是指在本規程3.1.3條中所規定的在培訓司機的學校、培訓班里學習的學員:
3.1.6 實習學員操作起重機時,在操作的全過程中,必須有該起重機司機的監護和指導。
3.1.7 對于連續一年以上未操作起重機的司機、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注銷其操作證。如再操作起重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重新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證。
對于取得操作證的司機,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應每兩年按GB 6720中第3章的規定進行復審。
3.1.8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司機不得允許非本臺起重機司機操作。
3.1.9 司機在正常作業中,應只服從佩帶有標志的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對其他人員發布的任何信號嚴禁盲從。
3.1.10 在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司機不得操作起重機;
a.指揮信號辨別不清;
b.會造成事故的指揮;
c.不符合起重機性能的指揮;
d.用不符合GB 5082中規定的旗語、手勢、音響的指揮信號。
3.1.11 在作業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出指揮信號時,方可操作。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出信號時,不得操作。
在作業的全過程中,必須有指揮人員指揮才能操作。嚴禁無指揮操作,更不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
3.2 起重機的拆裝工人
3.2.1 拆裝工人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并應具備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2.2 拆裝工人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培訓,也可以由專業(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培訓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部分。
3.2.3 拆裝工人必須經過6個月以上專門的培訓(4個月以上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2個月以上的實習)并經省、市級勞動部門考試合格后,發給作業證者方可擔任拆裝工作。
3.2.3.1 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培訓的時間不少于600個課時(4個月)。
培訓的科目應包括以下內容:
a.與起重作業有關的力學知識;
b.液壓傳動基本知識;
c.電氣基礎知識;
d.起重機的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
e.起重機的拆裝、頂升、爬升、附著錨固等有關工藝過程和方法;
f.物體重量目測;
s.吊具、索具的種類選擇、使用方法、報廢標準及重物的捆扎方法;
h.起重作業技術;
j.指揮與信號;
i.有關登高作業、電氣安全、消防及簡單的安全救護知識;
k.有關法規、法令、標準、規定等。
3.2.3.2 實習的時間不少于300個課時(2個月)。
實習應包括以下內容:
a.不少于三個機型的拆卸和安裝;
b.指揮用其他起重機對塔式起重機的拆卸、安裝作業;
c.選擇吊索具;
d.鋼絲繩的卡固、編插及用壓板、楔形套、錐套等方法固定鋼絲繩;
e.大部件在運輸車輛上的裝卸。
3.2.4 拆裝工人培訓期滿后,省、市級勞動部門應按GB 5306中5.4.1條的規定考核發證。
3.2.5 每個拆裝工人在每次拆裝作業中,必須了解自己所從事的項目、部位、內容及要求。對所拆裝的部件必須做到:
a.準確地了解其重量;
b.吊點位置;
c.選擇合適的吊掛位置;
d.正確的選擇吊具和索具。
3.2.6 各拆裝工人必須在指定的專門指揮人員的指揮下作業,其他人不得發出指揮信號。
3.2.7 拆裝工在進入工作現場時,必須帶安全帽,登高作業時還必須穿防滑鞋、系安全帶、穿工作服、帶手套等。
3.2.8 作業前,拆裝工人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鏈條、卡環、吊鉤、板鉤、耳鉤等各種吊具和索具按有關規定做認真檢查。合格者方準使用,不準超載使用。
3.2.9 起重作業中,不允許把鋼絲繩和鏈條等不同種類的索具混合用于一個重物的捆扎或吊運。
3.3 指揮人員(信號工)
3.3.1 在拆裝起重機的作業過程中,必須指定專門的指揮人員,并在其指揮下工作。
3.3.2 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由持有主管部門發給指揮證的人員擔任。
3.3.3 患有色盲、耳聾、矯正視力低于1.0、心臟病、高血壓、美尼爾癥、癲癇等疾病者,不能從事指揮工作。
3.3.4 在起重機作業中,指揮人員是唯一的直接發布號令者,嚴禁無證人員指揮。
3.3.5 指揮人員在作業中,必須佩帶有符合GB 5082中5.2.9條所規定的標志。
3.3.6 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所指揮作業的起重機性能。
3.3.7 作業中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指揮同一臺起重機作業時:
a.所有指揮人員必須佩戴相同標志;
b.各指揮人員必須使用同一種指揮信號;
c.作業中,只允許一個人對司機的操作發出指揮信號,嚴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司機發出指揮信號。其他指揮人員只能互相傳遞指揮信號。利用通訊設備進行指揮時,所有的指揮人員所使用的通訊設備中,只允許有一個與司機使用的通訊設備的頻率相同;
d.指揮人員之間必須有良好的配合,特別是在起重機作業中,由一個指揮人員轉入另一個指揮人員指揮時,相互交接的指揮人員必須事先聯系好后方能交接,絕對不允許二個人同時指揮、間斷指揮或無指揮作業。
3.3.8 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每項作業的內容和要求。
3.3.9 指揮人員在作業中應按GB 5144中3.2、3.4條及GB 5972的有關規定,檢查所用的鋼絲繩和吊鉤,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3.10 起重機的工作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時,指揮人員不得指揮作業。
3.3.11 指揮人員要監督本職所轄范圍的作業人員帶安全帽、系安全帶、穿工作服和工作鞋。
3.3.12 在作業現場,各種指揮信號只能用來指揮起重機作業,嚴禁他用。
3.3.13 指揮人員在作業中,必須集中精力從事專項的指揮工作,不得做其它任何兼項工作。
3.4 對指揮信號的要求:
3.4.1 起重作業中所用的各種指揮信號通訊種類,必須符合GB 5082及GB 3811中 5.10.3條的有關規定。指揮人員在作業中必須位于司機聽力或視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區和隔音區指揮。
3.4.2 所采用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可辨,隨時都可傳出指揮信號。
3.4.3 起重機作業開始之前,指揮人員與司機必須互相約定所采用的指揮信號種類。
3.4.4 起重機在運轉過程中,不準中途改用未經約定的指揮信號種類。在需要更換時,必須使起重機停止運轉,指揮人員與司機取得聯系,并經雙方認可方可更換。
3.4.5 在作業中,各種指揮信號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信號配合使用。
4 起重機的使用
4.1 起重機的使用條件
4.1.1 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經省級以上鑒定合格的新產品除外)。
4.1.2 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電氣原理圖及布線圖、配件目錄以及必要的專用隨機工具等。
4.1.3 對于購入的舊起重機應有兩年內完整的運轉履歷書及有關修理資料。在使用前應對各部分(金屬結構件、機構、電氣、操縱、液壓系統、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試驗、保證其工作可靠。
4.1.4 大修出廠的起重機要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4.1.5 對于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在啟用時,必須做好各部潤滑調整、保養、檢查。
4.1.6 對所使用的起重機(購人新的、舊的、大修出廠的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應按說明書提供的性能,根據起重機生產國家的有關標準或GB 5031第3—5章中的規定進行檢查、試驗,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試驗報告。
4.1.7 起重機的各種安全裝置、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
JG/T 100—99
(原標準編號 ZBJ 800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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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工作人員及其在作業中的指揮、使用、操作、拆裝和維修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式、輪胎式、履帶式、附著式、爬升式和固定式起重機。
2 引用標準
GB 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 5031 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規范和方法
GB 530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3811 起重機設計規范
GB 6720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GB 597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 J232 電氣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起重機的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信號工)及指揮信號
嚴禁起重機司機(以下簡稱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酒后作業。
3.1 起重機司機
3.1.1 司機應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1.2 每年須對司機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患有色盲、矯正視力低于1.0、聽覺障礙、心臟病、貧血、美尼爾癥、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斷指等妨礙起重作業的其它疾病者,不能做司機工作。
3.1.3 司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培訓,也可以由專業(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個部分。
3.1.3.1 基礎理論知識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50個課時(5個月)。
培訓的科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a.機械基礎知識及簡單的機械制圖知識;
b.起重機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c.原動機及電氣知識;
d.操作和使用起重機所必需的力學知識;
e.液壓傳動的基本知識;
f.物體重量目測;
g.吊具、索具的種類、選擇、使用方法、報廢標準及吊重的捆扎方法;
h.指揮信號;
i.有關登高作業、電氣安全、消防及有關的一般救護知識;
j.有關法規、法令、標準、規定等。
3.1.3.2實習操作的時間不得少于150個課時(1個月)。
實習操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a.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操作安裝、拆除、頂升、爬升、附著及錨固;
b.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一般電氣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c.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機械傳動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d.一般的日常維修技術。
3.1.4 對司機培訓期滿后,省、市勞動部門應按GB 6720中2.2和2.3條的規定考核和發證。
3.1.5 除主管部門安排的實習學員外,嚴禁沒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操作起重機。
注:實習學員是指在本規程3.1.3條中所規定的在培訓司機的學校、培訓班里學習的學員:
3.1.6 實習學員操作起重機時,在操作的全過程中,必須有該起重機司機的監護和指導。
3.1.7 對于連續一年以上未操作起重機的司機、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注銷其操作證。如再操作起重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重新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證。
對于取得操作證的司機,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應每兩年按GB 6720中第3章的規定進行復審。
3.1.8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司機不得允許非本臺起重機司機操作。
3.1.9 司機在正常作業中,應只服從佩帶有標志的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對其他人員發布的任何信號嚴禁盲從。
3.1.10 在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司機不得操作起重機;
a.指揮信號辨別不清;
b.會造成事故的指揮;
c.不符合起重機性能的指揮;
d.用不符合GB 5082中規定的旗語、手勢、音響的指揮信號。
3.1.11 在作業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出指揮信號時,方可操作。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出信號時,不得操作。
在作業的全過程中,必須有指揮人員指揮才能操作。嚴禁無指揮操作,更不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
3.2 起重機的拆裝工人
3.2.1 拆裝工人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并應具備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2.2 拆裝工人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培訓,也可以由專業(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培訓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部分。
3.2.3 拆裝工人必須經過6個月以上專門的培訓(4個月以上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2個月以上的實習)并經省、市級勞動部門考試合格后,發給作業證者方可擔任拆裝工作。
3.2.3.1 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培訓的時間不少于600個課時(4個月)。
培訓的科目應包括以下內容:
a.與起重作業有關的力學知識;
b.液壓傳動基本知識;
c.電氣基礎知識;
d.起重機的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
e.起重機的拆裝、頂升、爬升、附著錨固等有關工藝過程和方法;
f.物體重量目測;
s.吊具、索具的種類選擇、使用方法、報廢標準及重物的捆扎方法;
h.起重作業技術;
j.指揮與信號;
i.有關登高作業、電氣安全、消防及簡單的安全救護知識;
k.有關法規、法令、標準、規定等。
3.2.3.2 實習的時間不少于300個課時(2個月)。
實習應包括以下內容:
a.不少于三個機型的拆卸和安裝;
b.指揮用其他起重機對塔式起重機的拆卸、安裝作業;
c.選擇吊索具;
d.鋼絲繩的卡固、編插及用壓板、楔形套、錐套等方法固定鋼絲繩;
e.大部件在運輸車輛上的裝卸。
3.2.4 拆裝工人培訓期滿后,省、市級勞動部門應按GB 5306中5.4.1條的規定考核發證。
3.2.5 每個拆裝工人在每次拆裝作業中,必須了解自己所從事的項目、部位、內容及要求。對所拆裝的部件必須做到:
a.準確地了解其重量;
b.吊點位置;
c.選擇合適的吊掛位置;
d.正確的選擇吊具和索具。
3.2.6 各拆裝工人必須在指定的專門指揮人員的指揮下作業,其他人不得發出指揮信號。
3.2.7 拆裝工在進入工作現場時,必須帶安全帽,登高作業時還必須穿防滑鞋、系安全帶、穿工作服、帶手套等。
3.2.8 作業前,拆裝工人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鏈條、卡環、吊鉤、板鉤、耳鉤等各種吊具和索具按有關規定做認真檢查。合格者方準使用,不準超載使用。
3.2.9 起重作業中,不允許把鋼絲繩和鏈條等不同種類的索具混合用于一個重物的捆扎或吊運。
3.3 指揮人員(信號工)
3.3.1 在拆裝起重機的作業過程中,必須指定專門的指揮人員,并在其指揮下工作。
3.3.2 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由持有主管部門發給指揮證的人員擔任。
3.3.3 患有色盲、耳聾、矯正視力低于1.0、心臟病、高血壓、美尼爾癥、癲癇等疾病者,不能從事指揮工作。
3.3.4 在起重機作業中,指揮人員是唯一的直接發布號令者,嚴禁無證人員指揮。
3.3.5 指揮人員在作業中,必須佩帶有符合GB 5082中5.2.9條所規定的標志。
3.3.6 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所指揮作業的起重機性能。
3.3.7 作業中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指揮同一臺起重機作業時:
a.所有指揮人員必須佩戴相同標志;
b.各指揮人員必須使用同一種指揮信號;
c.作業中,只允許一個人對司機的操作發出指揮信號,嚴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司機發出指揮信號。其他指揮人員只能互相傳遞指揮信號。利用通訊設備進行指揮時,所有的指揮人員所使用的通訊設備中,只允許有一個與司機使用的通訊設備的頻率相同;
d.指揮人員之間必須有良好的配合,特別是在起重機作業中,由一個指揮人員轉入另一個指揮人員指揮時,相互交接的指揮人員必須事先聯系好后方能交接,絕對不允許二個人同時指揮、間斷指揮或無指揮作業。
3.3.8 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每項作業的內容和要求。
3.3.9 指揮人員在作業中應按GB 5144中3.2、3.4條及GB 5972的有關規定,檢查所用的鋼絲繩和吊鉤,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3.10 起重機的工作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時,指揮人員不得指揮作業。
3.3.11 指揮人員要監督本職所轄范圍的作業人員帶安全帽、系安全帶、穿工作服和工作鞋。
3.3.12 在作業現場,各種指揮信號只能用來指揮起重機作業,嚴禁他用。
3.3.13 指揮人員在作業中,必須集中精力從事專項的指揮工作,不得做其它任何兼項工作。
3.4 對指揮信號的要求:
3.4.1 起重作業中所用的各種指揮信號通訊種類,必須符合GB 5082及GB 3811中 5.10.3條的有關規定。指揮人員在作業中必須位于司機聽力或視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區和隔音區指揮。
3.4.2 所采用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可辨,隨時都可傳出指揮信號。
3.4.3 起重機作業開始之前,指揮人員與司機必須互相約定所采用的指揮信號種類。
3.4.4 起重機在運轉過程中,不準中途改用未經約定的指揮信號種類。在需要更換時,必須使起重機停止運轉,指揮人員與司機取得聯系,并經雙方認可方可更換。
3.4.5 在作業中,各種指揮信號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信號配合使用。
4 起重機的使用
4.1 起重機的使用條件
4.1.1 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經省級以上鑒定合格的新產品除外)。
4.1.2 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電氣原理圖及布線圖、配件目錄以及必要的專用隨機工具等。
4.1.3 對于購入的舊起重機應有兩年內完整的運轉履歷書及有關修理資料。在使用前應對各部分(金屬結構件、機構、電氣、操縱、液壓系統、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試驗、保證其工作可靠。
4.1.4 大修出廠的起重機要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4.1.5 對于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在啟用時,必須做好各部潤滑調整、保養、檢查。
4.1.6 對所使用的起重機(購人新的、舊的、大修出廠的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應按說明書提供的性能,根據起重機生產國家的有關標準或GB 5031第3—5章中的規定進行檢查、試驗,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試驗報告。
4.1.7 起重機的各種安全裝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