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機械動力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是完成鐵路運輸生產建設的物資技術基礎,是實現鐵路現代化的重要生產手段。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為加強設備管理,提高企業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并結合鐵路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鐵道部所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的管理。
第3條 設備管理要貫徹執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制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4條 設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通過技術、經濟和組織措施,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配置、擇優選購、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安全運行、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不斷改善和提高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5條 要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積極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多種維修方式,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鼓勵設備管理和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協作。
第6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鐵道部對全路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7條 設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設備管理工作是各級領導的重要職責,設備管理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要列入單位領導任期責任目標,并定期考核。
第8條 設備管理部門要負責(或參與)對設備規劃、選型、購置(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驗收、使用、保養、檢修、改造、更新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9條 鐵道部、部內各有關業務局、部屬各單位都要有相應的領導干部主管設備管理工作。
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綜合歸口負責全路的設備管理工作;部內各有關業務局(總公司、工程指揮部)的設備綜合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10條 部屬各單位要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加強設備管理工作,各基層單位要按照設備復雜系數配備必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11條 鐵道部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路設備管理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全路的設備管理工作;
3、掌握全路設備的數量、技術狀況及安全情況;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4、組織全路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5、組織全路設備大檢查,表彰獎勵全路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
6、組織設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7、負責部管大型、精密設備的調撥和報廢工作;
8、按期統計上報全路設備管理工作的有關報表;
9、負責特大設備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12條 部屬單位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本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
3、掌握本單位設備的數量;技術狀況及安全情況;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4、組織本單位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5、定期組織開展設備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抓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獎勵設備管理的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
6、對職工進行設備管理和維修方面的教育及技術培訓;
7、辦理本單位設備的調撥和報廢工作;
8、按期統計上報本單位設備管理工作的有關報表;
9、按照規章提取并合理使用設備大修理和基本折舊基金;
10、制定設備綜合管理全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及工作標準;
11、制定設備管理工作規劃,完成設備管理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12、負責對設備事故的處理工作;辦理特大設備事故的上報工作;
13、組織制定所屬各級單位的職責范圍。
第13條 為加強設備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必須建立設備監察制度,監察人員有權監督檢查各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14條 按照設備綜合管理的要求,各單位要做好設備規劃、選型、購置(設計、制造)、安裝、調試和驗收工作,重視和加強設備的前期管理。
第15條 設備管理部門必須負責(或參與)設備的前期管理工作,購置設備應充分考慮適用性、可靠性、維修性和經濟性,為后期管理奠定基礎。
各單位購置進口和重要生產設備,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16條 自制設備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應當有設備管理人員參加,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制造工作。設備制成后,必須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并經過一定時間的生產驗證,方可組織驗收。
第17條 設備管理部門要參與對進口設備的選型、考察工作。進口設備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設備到達后,要認真點收并及時組織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索賠。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18條 設備管理范圍是:凡符合國家規定,構成固定資產的機械動力設備。
第19條 設備應按《鐵道部機械動力設備分類目錄》的規定,進行統一分類編號、設置標牌、建立健全設備臺帳、技術檔案(圖紙、說明書、履歷簿及原始資料等)。
第20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設備管理的各種工作制度、標準、流程、定額和技術、經濟考核制度。
第21條 動力、起重、運輸、壓力容器等有專業規定的設備,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22條 預計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的設備,應當封存。封存設備必須做到技術狀態完好,并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維護。
封存一年以上的設備,上級設備管理部門有權調劑使用。
封存與啟封必須按規定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能生效。審批權限,由部屬各單位自行制定。
第23條 設備租賃、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核收費用。
第24條 對多余閑置設備應及時調劑,設備調撥應根據上級下達的“設備調撥通知單”辦理有關手續。調出設備應保持完整,并將隨機附件及技術資料一并移交。
第25條 設備報廢應按分級管理的權限和報廢條件,上報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拆除。
已報廢的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對能用的零、部件,可以回收利用。
第26條 要加強設備管理方面的信息積累和統計分析工作。各種原始憑證,數據資料要齊全準確,并認真做好設備固定資產創凈值率、主要生產設備利用率、主要生產設備完好率、設備大修理計劃完成率、凈產值設備修理費用率、設備事故率、設備故障停機率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工作。
第27條 為全面掌握設備的數量、分布、技術狀態和基本情況,作為研究制定有關設備管理、技術、經濟政策的依據,各單位要正確填寫各種報表并及時上報。
機械動力設備年報要逐級匯總,按時報部。
第五章 使用與保養
第28條 必須建立健全設備的使用和保養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工作標準。
第29條 使用設備必須執行兩定(定人、定設備)、三包(包使用、包養修、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員必須通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給操作證,并定期考核。無操作證者禁止使用設備。
第30條 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禁止超負荷,拼設備和精機粗用。各類設備操作人員都要做到三好(管理好、使用好、養修好)、四會(會使用、會養修、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第31條 應當對設備進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使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
第32條 要建立健全潤滑管理制度,實行潤滑五定(定人、定點、定時、定質、定量),切實做好潤滑工作。
第六章 修理與備件
第33條 設備修理分為小修、項修和大修。
小修:是維持性修理。對設備進行全面性檢查、清洗及調整,修復或更換磨損及不能維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效能要滿足生產工藝要求。
項修:是項目修理。根據設備的結構和使用特點及存在的問題,對其中喪失精度或達不到工藝要求的某些項目進行針對性修理。修復項目的效能要滿足或高于產品工藝要求。
大修:是恢復性修理。全面解體檢查,修復和更換全部磨損的零部件。大修后的設備要全面恢復設備性能和安全裝置,恢復外觀,配齊必要的部件,主要幾何精度(能力)達到出廠標準(或合同要求),保證使用到下一次大修。
附屬設備及電氣裝置與主機同時修理。
第34條 要按照計劃預修的要求和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編制設備修理計劃。
設備修理計劃是單位年度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組成部分,要與生產計劃同時編制下達,統一安排,嚴格執行。
在設備修理中要積極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35條 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由設備管理部門計劃使用,財務、審計部門加強管理和監督,不得挪作它用。
基層單位要加強維修費用的管理,并由設備管理部門計劃使用。
第36條 設備修理應當嚴格遵守修理規程和技術標準,以保證質量,縮短時間,降低成本。
第37條 要建立健全設備修理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設立相應檢驗人員。驗收標準按有關規定(或合同)執行。不合格不準交付使用。
第38條 要建立設備備件儲備制度,制定備件儲備范圍和定額,有計劃的采購和生產,做好供應和管理工作。
各單位備件儲備資金,不少于本單位設備原值的2%(工程部門不少于5%)。
在保證設備修理質量的前提下,要做好設備舊件的修復利用
第1條 機械動力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是完成鐵路運輸生產建設的物資技術基礎,是實現鐵路現代化的重要生產手段。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為加強設備管理,提高企業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并結合鐵路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鐵道部所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的管理。
第3條 設備管理要貫徹執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制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4條 設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通過技術、經濟和組織措施,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配置、擇優選購、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安全運行、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不斷改善和提高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5條 要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積極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多種維修方式,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鼓勵設備管理和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協作。
第6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鐵道部對全路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7條 設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設備管理工作是各級領導的重要職責,設備管理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要列入單位領導任期責任目標,并定期考核。
第8條 設備管理部門要負責(或參與)對設備規劃、選型、購置(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驗收、使用、保養、檢修、改造、更新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9條 鐵道部、部內各有關業務局、部屬各單位都要有相應的領導干部主管設備管理工作。
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綜合歸口負責全路的設備管理工作;部內各有關業務局(總公司、工程指揮部)的設備綜合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10條 部屬各單位要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加強設備管理工作,各基層單位要按照設備復雜系數配備必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11條 鐵道部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路設備管理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全路的設備管理工作;
3、掌握全路設備的數量、技術狀況及安全情況;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4、組織全路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5、組織全路設備大檢查,表彰獎勵全路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
6、組織設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7、負責部管大型、精密設備的調撥和報廢工作;
8、按期統計上報全路設備管理工作的有關報表;
9、負責特大設備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12條 部屬單位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本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
3、掌握本單位設備的數量;技術狀況及安全情況;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4、組織本單位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5、定期組織開展設備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抓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獎勵設備管理的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
6、對職工進行設備管理和維修方面的教育及技術培訓;
7、辦理本單位設備的調撥和報廢工作;
8、按期統計上報本單位設備管理工作的有關報表;
9、按照規章提取并合理使用設備大修理和基本折舊基金;
10、制定設備綜合管理全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及工作標準;
11、制定設備管理工作規劃,完成設備管理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12、負責對設備事故的處理工作;辦理特大設備事故的上報工作;
13、組織制定所屬各級單位的職責范圍。
第13條 為加強設備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必須建立設備監察制度,監察人員有權監督檢查各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14條 按照設備綜合管理的要求,各單位要做好設備規劃、選型、購置(設計、制造)、安裝、調試和驗收工作,重視和加強設備的前期管理。
第15條 設備管理部門必須負責(或參與)設備的前期管理工作,購置設備應充分考慮適用性、可靠性、維修性和經濟性,為后期管理奠定基礎。
各單位購置進口和重要生產設備,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16條 自制設備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應當有設備管理人員參加,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制造工作。設備制成后,必須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并經過一定時間的生產驗證,方可組織驗收。
第17條 設備管理部門要參與對進口設備的選型、考察工作。進口設備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設備到達后,要認真點收并及時組織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索賠。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18條 設備管理范圍是:凡符合國家規定,構成固定資產的機械動力設備。
第19條 設備應按《鐵道部機械動力設備分類目錄》的規定,進行統一分類編號、設置標牌、建立健全設備臺帳、技術檔案(圖紙、說明書、履歷簿及原始資料等)。
第20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設備管理的各種工作制度、標準、流程、定額和技術、經濟考核制度。
第21條 動力、起重、運輸、壓力容器等有專業規定的設備,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22條 預計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的設備,應當封存。封存設備必須做到技術狀態完好,并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維護。
封存一年以上的設備,上級設備管理部門有權調劑使用。
封存與啟封必須按規定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能生效。審批權限,由部屬各單位自行制定。
第23條 設備租賃、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核收費用。
第24條 對多余閑置設備應及時調劑,設備調撥應根據上級下達的“設備調撥通知單”辦理有關手續。調出設備應保持完整,并將隨機附件及技術資料一并移交。
第25條 設備報廢應按分級管理的權限和報廢條件,上報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拆除。
已報廢的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對能用的零、部件,可以回收利用。
第26條 要加強設備管理方面的信息積累和統計分析工作。各種原始憑證,數據資料要齊全準確,并認真做好設備固定資產創凈值率、主要生產設備利用率、主要生產設備完好率、設備大修理計劃完成率、凈產值設備修理費用率、設備事故率、設備故障停機率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工作。
第27條 為全面掌握設備的數量、分布、技術狀態和基本情況,作為研究制定有關設備管理、技術、經濟政策的依據,各單位要正確填寫各種報表并及時上報。
機械動力設備年報要逐級匯總,按時報部。
第五章 使用與保養
第28條 必須建立健全設備的使用和保養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工作標準。
第29條 使用設備必須執行兩定(定人、定設備)、三包(包使用、包養修、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員必須通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給操作證,并定期考核。無操作證者禁止使用設備。
第30條 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禁止超負荷,拼設備和精機粗用。各類設備操作人員都要做到三好(管理好、使用好、養修好)、四會(會使用、會養修、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第31條 應當對設備進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使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
第32條 要建立健全潤滑管理制度,實行潤滑五定(定人、定點、定時、定質、定量),切實做好潤滑工作。
第六章 修理與備件
第33條 設備修理分為小修、項修和大修。
小修:是維持性修理。對設備進行全面性檢查、清洗及調整,修復或更換磨損及不能維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效能要滿足生產工藝要求。
項修:是項目修理。根據設備的結構和使用特點及存在的問題,對其中喪失精度或達不到工藝要求的某些項目進行針對性修理。修復項目的效能要滿足或高于產品工藝要求。
大修:是恢復性修理。全面解體檢查,修復和更換全部磨損的零部件。大修后的設備要全面恢復設備性能和安全裝置,恢復外觀,配齊必要的部件,主要幾何精度(能力)達到出廠標準(或合同要求),保證使用到下一次大修。
附屬設備及電氣裝置與主機同時修理。
第34條 要按照計劃預修的要求和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編制設備修理計劃。
設備修理計劃是單位年度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組成部分,要與生產計劃同時編制下達,統一安排,嚴格執行。
在設備修理中要積極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35條 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由設備管理部門計劃使用,財務、審計部門加強管理和監督,不得挪作它用。
基層單位要加強維修費用的管理,并由設備管理部門計劃使用。
第36條 設備修理應當嚴格遵守修理規程和技術標準,以保證質量,縮短時間,降低成本。
第37條 要建立健全設備修理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設立相應檢驗人員。驗收標準按有關規定(或合同)執行。不合格不準交付使用。
第38條 要建立設備備件儲備制度,制定備件儲備范圍和定額,有計劃的采購和生產,做好供應和管理工作。
各單位備件儲備資金,不少于本單位設備原值的2%(工程部門不少于5%)。
在保證設備修理質量的前提下,要做好設備舊件的修復利用